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414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2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