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桃簡字第15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桃簡字第151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長壽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22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長壽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劉長壽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見聞之攤位上,以不雅文字辱罵告訴人,使告訴人之社會評價貶損,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再兼衡其為小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以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經濟狀況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之罰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1220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