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年玖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甲○認為所犯公共危險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執行羈押。
二、茲甲○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法官張世賢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琬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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