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五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九三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安非他命壹包(驗前毛重零點柒參公克、驗後毛重零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嗣聲請人以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三三一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經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所查扣晶體,屬危害防制條例規範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驗前毛重0.七三公克、驗後毛重0.六公克),此有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一紙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張桂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金霞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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