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小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小字第56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被   告  蔡智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戶籍地址設於宜蘭縣○○鄉○○路○段○○○號,有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經本院將起訴狀繕本向該
處送達,有被告之同居人代為收受,堪認該址確屬被告之住
所。且本件原告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而本
件侵權行為發生地亦在宜蘭縣冬山鄉○道○號高速公路51公
里800公尺南向外側車道,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
15條第1項之規定,均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
主張依被告於警詢時提出之住所所係在高雄市○○區○○路
○○號,然依本院調取之交通事故資料,警詢時記載之住址仍
為宜蘭縣○○鄉○○路○段○○○號,自難認其住所確為原告
主張之處所。且經本院將起訴狀繕本向原告主張之處所送達
,經寄存送達均無人領取,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佐
,更難認該址確屬被告之住所,本院自無從取得本件之管轄
權。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書記官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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