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4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李德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玖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下同)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92年8月4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每月10日,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25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逾期第一期者計收新臺幣(下同)300元,逾期第二期者計收400元,逾期第三期者計收500元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三)相對人自92年8月4日起至109年1月10日止結帳共計30,958元未按期給付,其中本金30,127元,利息831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04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德富│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30127││月1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德富│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計│││30127││月11日起││付300元,逾期│││元││││第二個月計付40│││││││0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