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90號上訴人 范振倉 訴訟代理人 李保祿 律師
鄭錦堂 律師被上訴人 駱環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曉芳
法官李珮瑜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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