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72號聲請人 盧金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5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5年
4月4日眾聲日報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5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確實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且經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①│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089-NX-000│1│503│││司│2280-5│││└──┴──────────┴─────┴──┴───┘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