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5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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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5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58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詠翔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1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詠翔(以下稱被告)與其自稱「江孟函」(音譯)之友人於民國105年8月29日凌晨2時30分許,共同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巷00號「新中元年大樓」管理室,要求管理人員開門供其等進入並找尋該大樓住戶,管理人員並未開門,李詠翔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持棒球棍敲擊該大樓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詹宗興 所共有之車道號誌燈罩及管理室前之信箱,致上開號誌燈罩破裂及該信箱凹陷,並使該號誌原具之美觀效用喪失,而均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詹宗興。嗣經詹宗興報警處理,為警循線追查,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詹宗興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是本件既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揆諸前開說明, 爰逕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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