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聲字第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聲字第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秉憲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秉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林秉憲前犯重傷害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嗣經本院判決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林秉憲業於民國105年6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
6年8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林家聖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武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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