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小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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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433號

原告 虞雪香

被告 林政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而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位於嘉義市東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本院個資卷),是本件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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