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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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991號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上列原告因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琬婷 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497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5,6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書記官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