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9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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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942號

原告 粘曜源 現於宜蘭縣○○鄉○○○村0號宜蘭監

上列原告因與 粘瓊文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3月1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

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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