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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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764號
原告甲○○○○○○○○○○○○○○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0,00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書記官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