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8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賴昭文 被告 邱義興
邱敏慧
吳春榮 吳春堂 吳俊賢 吳春順 吳春蘭 吳春玲 吳榮傳 吳素貞 吳美花
邱繼億
邱繼緯 被代位人 邱義宏 之遺產管理人邱繼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1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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