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號原告 李俊達 被告 曾俊瑋 上列被告曾俊瑋因毀損案件(111年度簡上字第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游欣怡法官劉芝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亦倫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