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19號上訴人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被上訴人玉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天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原判決主文第1項部分新臺幣(下同)7,944,958元,第2項部分59,820元,第3項部分476,226元,合計8,481,0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
5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