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9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世賢選任辯護人李仲景律師被告藍尚朋(原名 賴尚朋賴浚涵
蔡聖馳 (原名 蔡耀樂鄒建 (原名 鄒傳崇張永灃 許荃竹 (原名 許茗雄江哲宇 蘇新淵 連日耀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漏引「刑法第41條第8項」之法條,應予補正。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據上論斷欄內之法條漏引「刑法第41條第8項」,顯係疏漏,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簡婉倫
法官黃司熒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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