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5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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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3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351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天祐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3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被告林天祐之出生日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被告林天祐之出生日期原載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惟被告之出生日期應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存卷可按,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被告出生日期之記載,顯係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諸前揭說明,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佳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