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9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李興宣律師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裁定自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聲請人即被告甲○○具狀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前來。查被告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洪士傑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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