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重上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617號上訴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兆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68萬8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萬2,7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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