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76號原告欣欣生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 律師被告甲○○
乙○○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 律師複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甲○○、乙○○、丙○○涉有偽造文書犯罪嫌疑,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6年度偵第130、1863號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該刑事偵查案件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而裁定命在該刑事偵查案件終結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偵查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7年8月27日為不起訴處分,並已於97年9月22日確定,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10月13日雲檢家地96偵130字第26896號函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許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