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76號上訴人欣欣生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上訴人甲○○
乙○○丙○○上列當事人間因96年度重訴字第7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579,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3,7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許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