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簡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簡字第408號

上訴人

即被告恩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威榛

被上訴人

即原告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蔡長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14日本院鳳山簡易庭第1審判決全部不服,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0,488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6,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書記官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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