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簡字第408號
上訴人
即被告恩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威榛
被上訴人
即原告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蔡長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14日本院鳳山簡易庭第1審判決全部不服,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0,488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6,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書記官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