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簡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582號

原告 李聖焜

被告 楊揚銘 即新濠當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870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確認兩造間27萬元債權不存在,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27萬元;訴之聲明第2項則係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車號000-0000之車輛返還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該車輛現值核定之,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同年份之國瑞廠牌、排氣量2.5公升之CAMRY車型二手市場價值,均價為36.8萬元,有中古車網頁列印資料存卷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38,000元(計算式:270,000元+368,000元=63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870元,尚應補繳4,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麗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