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36號聲請人 賴玫瑜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原聲請狀之具狀人處並未簽名或蓋章,請補正提出具
狀人處有聲請人簽名蓋章之聲請狀(◎可用載明本件案號之補正狀,並於該狀紙後另行裝訂有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方式提出補正)。
㈡請提出所遺失票據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原本。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