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秩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秩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裁定97年度基秩字第183號移送機關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被移送人甲○○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基警分一秩字第0970111838號函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違法之事實︰㈠時間︰民國97年11月20日1時40分許。
㈡地點︰基隆市○○○路○○巷○○號前之公共場所。
㈢行為︰以新臺幣1000元之代價,意圖賣淫而以言語及手勢拉客,為警當場查獲。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足以證實︰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訊之自白。
㈡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南榮路派出所警員 許志成 出具之偵查報告書1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明祖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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