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2056號債權人 何宏猷 債務人 王文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文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得親臨國庫繳納或購買受款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郵政匯票郵寄本院)。
二、釋明本件債權之具體由來、事實,並提出佐證資料影本。
三、提出債務人王文正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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