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2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文豪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文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文豪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3年2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柯文豪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75
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6罪)、7月(共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竊盜及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9號、第2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共5罪)、6月(共7罪)、4月(共2罪)、3月(1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635號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為由駁回上訴確定;前開、2案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60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受刑人入監接受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3年2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11月5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4年9月24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函文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