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29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債務人 葉靜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延滯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