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地下1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7844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11月10日下午2時3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志豪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柒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給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消
費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斟酌,本院依調
查前開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
告依據兩造簽訂之約定條款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約定及消
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未償還之借款本金、利息
、違約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