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字第1173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士簡字第1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
字第74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如下:被告有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此有台灣高等
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查,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
條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4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47條,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49條第1項
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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