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37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2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應補繳26,7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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