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3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縣政府、嘉義縣交通局、嘉義縣警察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玖萬玖仟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