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水土保持法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16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96年度上訴字第3384號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鄧振球法官林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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