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23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斗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玖萬肆仟肆佰玖拾壹元(〔13.94×1/12+24.21+2.09×1/12+8.01+265.21×207/10000+102.5〕×公告土地現值4,2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