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5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1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北市○○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9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下同)94年12月28日起迄95年1月間止連續犯業務侵占罪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2598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85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併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陳憲裕法官高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