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上訴人乙○○被上訴人臺北縣中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聲請訴訟救助,
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258號裁定駁回,上訴人雖然抗告,亦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抗字第713號裁定於民國96年10月24日駁回其抗告而告確定。抗告人仍未繳納,嗣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於96年12月17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而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呂太郎法官陳玉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書記官姚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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