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五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李曾阿秋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二七七號、九十年執字第三五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李曾阿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李曾阿秋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續作業系統被告個人基本資料、送達證書影本、拘票回證影本、保證金收據影本等資料在卷可稽,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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