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侵訴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侵訴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訴字第12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金岱緯選任辯護人姜至軒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00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金岱緯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金岱緯前於民國104年11月12日經本院訊問後坦承其知悉甲女罹患精神疾病,仍違背甲女意願以手指及生殖器插入甲女陰道內之犯行,且就起訴書所載犯行尚有證人甲女之證述、被告所書寫之自白書、受理性侵害案件驗傷診斷書、通訊軟體LINE訊息內容之翻拍照片、甲女於壢新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3款加重強制性交罪犯嫌重大,又該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衡諸常情趨吉避凶、不甘受罰乃人之天性,而被告面對如此重罪之追訴,當有較高之逃亡可能性,且被告就與甲女為性行為過程中甲女有無轉變態度而同意性交易此節所述仍與證人甲女所述不一,有待釐清之必要,而被告於案發後仍有以通訊軟體LINE與甲女聯繫,故被告有串證、滅證之虞,非予羈押難行審判及執行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規定,裁定自104年11月12日起予以羈押,並自105年2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於105年4月11日屆滿,經本院於10
5年4月6日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依然存在,為確保後續程序之進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5年4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陳柏宇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