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919號債權人 陳敏華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坤旺彭永豐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對被繼承人 彭永豊 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被繼承人彭永豊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③蔡坤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④蔡坤旺為彭永豐遺產管理人之証明文件(例如:法院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書記官江靜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