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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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4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FARRELLDAVIDRICHARD(美國籍)選任辯護人余信達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民國105年4月12日下午3時,於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七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吳承學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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