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343號原告 翁薏玲
(即 湯麗玉 之承受訴訟人) 翁麒峰 (即湯麗玉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湯簡欽 被告 湯振財
湯玉珍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 律師被告 湯玉嬌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 律師
莊佳樺 律師 莫詒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 翁蕙玲 」之記載,應更正為「翁薏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姜國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