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24號聲請人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敏敏 代理人 吳鎮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4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瑋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書記官江慧君┌───────────────────────────────────────────────────────────────────┐│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24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備考│├──┼─────────┼─────────┼───────────┼───────────┼────────┼────────┼──┤│001│山佶企業有限公司、││89年5月23日││7,706,880元││年息│││ 傅維龍鄧文國 、張││││││20%│││麗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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