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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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金重訴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明佑(已歿)選任辯護人林重宏律師上列被告因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追加起訴(105年度偵字第23485號、105年度偵字第26109號、106年度偵字第7470號、106年度偵字第12266號、106年度偵字第202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賴明佑業於民國107年1月10日死亡,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公證書等影本及被告除戶戶籍謄本各1紙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一第132至135頁、第138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宗淦
法官鄭昱仁法官高若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