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調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調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調字第30號聲請人 謝瑞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明祥 間聲請拆屋還地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其中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明祥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調解,惟未表明請求返還土地之範圍,致本院無法核定該部分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7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收受通知送達7日內查報請求返還土地之面積後,自行將請求返還土地乘上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標的價額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20條規定補繳聲請費,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4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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