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3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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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限制居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五一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限制住居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九十年易字第九四九號),前經本院緝獲到案,有逃亡之事實,經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九十年七月七日執行羈押。而被告所犯上開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年七月十三日諭知以新台幣一萬元具保停止羈押,嗣被告因上述竊盜案件,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尚未確定),被告迄今並未具保。又查被告前於九十年三月十七日因本件竊盜案件經警查獲,解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後,經檢察官諭知以新台幣五萬元具保,被告因覓無著,經檢察官改諭知限制住居,嗣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合法傳拘無著,發布通緝後,始緝獲到案,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限制住居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限制住居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邱滋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