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7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000年度除字第725號聲請人阜大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薛瓊湟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鄧思辰┌────────────────────────────────────────────────────────┐│附表:000年度司催字第564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玄光機械有限│阜大有限公│ 玉山 商業銀│000000000000│63,000元│102年8月28日│AJ0000000││││公司( 毛金億 )│司│行小港分行│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