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50號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調解筆錄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訴訟代理人 吳艾黎 律師複代理人 陳旻沂 律師被告 楊燕平 被告 楊燕民 被告 楊燕秋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訴字第1150號返還土地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調解室㈢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王琁書記官紀龍年調解委員林國禎到庭調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吳艾黎律師被告楊燕平、楊燕民、楊燕秋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楊燕平、楊燕民及楊燕秋應連帶給付聲請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壹拾叁萬陸仟壹佰叁拾肆元整,相對人等於調解成立日前已給付捌仟元,餘款壹拾貳萬捌仟壹佰叁拾肆元分成16期清償,第1期至第15期各應付捌仟元及第16期應付捌仟壹佰叁拾肆元,每期款項應自民國(下同)103年1月起,於每月28日前匯款至聲請人於郵局開設之帳戶(戶名: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處高雄資產課;帳號:00000000),如有1期未給付者,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楊燕平、楊燕民及楊燕秋應自103年1月1日起至返還如附圖所示A建物所坐落之土地之日止,每月連帶給付聲請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壹仟柒佰叁拾伍元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且應於每月28日前匯款至聲請人之前揭帳戶。
三、相對人楊燕平、楊燕民及楊燕秋如未按第一項或第二項所示之日期付款者,應無條件將其等坐落於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內如附圖所示A面積71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及回復原狀,並將該坐落土地騰空返還予聲請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四、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解委員:林國禎原告訴代:吳艾黎律師被告:楊燕平、楊燕民、楊燕秋報知法官本件調解條款。
原告訴代
請求退還本案(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150號)裁判費三分之二。
法官准予核定,調解成立,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第七庭
書記官紀龍年法官王琁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