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693號聲請人韓商世亞機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江基 代理人 韓美麗 代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本票1紙(指定銀行為擔當付款人),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5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5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2年7月3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臺灣時報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李月君┌────────────────────────────────────────────────────────┐│附表:102年度除字第693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擔當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本票號碼│備考│├──┼──────┼─────┼─────┼──────┼────────┼───────┼──────┼───┤│001│明琨工程有限│韓商世亞機│台北富邦商│000000000│20,000元│100年6月21日│TB0000000││││公司- 溫朝芳 │械技術(股)│業銀行鼓山│││││││││公司│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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